本单位向宜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专栏申请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已知晓《宜城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申请办理的项目,符合简易办理流程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一、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二、本单位保证提供的文字资料、图纸资料、电子资料内容一致。
三、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地方技术规范规定,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及施工负责人签字。
四、本单位在申请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事务中或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违反承诺事项有下列行为的均属失信行为:
(一)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的,属于一般违规失信行为:
1、实际建设过程中管线路径出现较大调整的,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施工方案变动,影响沿线道路交通,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影响的。
3、提供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数据、图纸、文件等申请要件材料的行为和图纸与数据不一致的行为,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承诺事项的严重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文件、数据、图纸等申请要件材料的行为。
2、管线设计方案造假,管线位置、长度或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简易办理流程适用条件规定的。
3、施工方案造假,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引起诉讼或群众上访。
4、违反承诺事项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一般违规失信行为的,在一年内不能申请办理、承接设计或施工本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三年内不能申请办理、承接设计或施工本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三年内不再适用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简易办理流程。
六、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名称):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